(2015)聂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桂朝伦与代年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聂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聂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朝伦,代年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聂民初字第20号原告桂朝伦,四川省安岳县人。委托代理人颜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告代年辉,湖北省洪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朝伦诉被告代年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朝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朝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朝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桂朝伦负担。审 判 员 边巴扎西审 判 员 嘎桑曲措人民陪审员 次 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索朗才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