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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德勇、牟晓敏诉费文兰、黄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勇,牟晓敏,费文兰,黄跃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罗德勇,男,生于1957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牟晓敏,女,生于1958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费文兰,女,生于1964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黄跃平,男,生于1961年8月13日,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原告罗德勇、牟晓敏诉被告费文兰、黄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罗德勇、牟晓敏预缴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也未说明理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条及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德勇、牟晓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