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添荣诉陈重庆、许靖鑫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添荣,陈重庆,许靖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郭添荣,男,1977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耀东、马福良,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重庆,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被告许靖鑫,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添荣与被告陈重庆、许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添荣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陈重庆、许靖鑫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添荣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添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添荣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其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