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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梦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四川远阳机械有限公司、莫代凤、汪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梦,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四川远阳机械有限公司,莫代凤,汪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何梦。被执行人: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法定代表人:汪正华。被执行人:四川远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阳。被执行人:莫代凤。被执行人:汪正华。申请执行人何梦与被执行人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四川远阳机械有限公司、莫代凤、汪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9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远阳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名下的拆迁补偿款;冻结了被执行人莫代凤名下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张鸿武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