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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4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姜宏与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宏,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370号原告姜宏,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副24号。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婕、朱宏骄,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咖山大厦A座1108室。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姜宏与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宏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宏负担。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