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民初字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付金梦与被告唐年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梦,唐年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1278号原告付金梦,男,193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大忠桥镇羊角井村*组。被告唐年华,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永蒋家园2小区*栋*号。原告付金梦与被告唐年华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付金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年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金梦撤回对被告唐年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彭 妍审 判 员  李全中人民陪审员  谢喜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桂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