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城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正德诉被告李益民、湖南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德,李益民,湖南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城初字第291—1号原告陈正德,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李益民,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湖南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4。法定代表人朱栋林,该公司负责人。担保人陈惠东,男,身份号430682198903015734,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凤桥管理处宿舍,系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德诉被告李益民、湖南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其它财产,并以担保人名下一台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为XX,号码牌号为XX的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陈惠东名下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为XX,号码牌号为XX的汽车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宇良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吴灿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文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