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0号原告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知明。被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亚楠。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胜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