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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岳洪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490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一庭被执行人岳洪成,农民。本院在执行移送部门本院刑一庭与被执行人岳洪成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中,(2015)静刑初字第02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静刑初字第0284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远征审判员  李爱军审判员  赵希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全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