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永刚诉被告王伟、第三人魏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819号原告杨永刚,男,汉族,1977年7月9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陈家村***号.。被告王伟,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北里村。第三人魏苏,男,1981年8月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古渡办魏家泉村。原告杨永刚诉被告王伟、第三人魏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立案后,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王伟、第三人魏苏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永刚对被告王伟、第三人魏苏的起诉。诉讼费102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阿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