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武秀云与被告高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秀云,高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武秀云。被告高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秀云与被告高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秀云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秀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桂平代理审判员 孙云新人民陪审员 刘阁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