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武秀云与被告高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秀云,高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武秀云。被告高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秀云与被告高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秀云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秀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桂平代理审判员  孙云新人民陪审员  刘阁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