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龙友与黎波,黎秀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152号原告王龙友,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雪芳,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4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黎秀学,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黎波,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2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王龙友与被告黎秀学、黎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龙友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秀学、黎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友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龙友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