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强某某、贺某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强某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31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强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贺某、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7.1‰计算,从2014年8月1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强某某应以其与被执行人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强某某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强某某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的账号:6214481001060304968的全部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