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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739号原告董某甲。委托代理人马成刚,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某。原告董某甲与被告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利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嵇某经本院邮寄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甲诉称,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董某乙。2014年冬天发现被告有网友后双方发生矛盾。现感情破裂,坚决请求离婚,抚养子女,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被告嵇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在上海打工时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男孩董某乙,现该子女读小学三年级,随原告生活。2011年3月7日被告把户口从原籍江苏省××县××镇××村迁至原告处。婚后双方均在上海打工。原告称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去年春节前因被告有网友双方发生矛盾,未与原告回老家过节。后来原告再未去上海打工。从此双方未共同生活。庭审时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及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户口已从原籍迁入原告处,经给原告做调解和好工作未果。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但双方发生矛盾后互不尽夫妻义务时间较长,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婚生男孩现随原告生活,可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甲与被告嵇某离婚;二、婚生男孩董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5月份开始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至该子女十八周岁止;可满一年一次支付;三、被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利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雅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