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万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20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女,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始,被告人万某受他人雇佣,在宝山区杨泰路XXX号南侧50米二楼一无名赌博机房内负责赌博机房的进退分数、兑换筹码及日常经营管理。同年4月28日14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袁某某(另行处理),抓获被告人万某,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无名捕鱼机”(八联机)2组。经审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万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证人袁某某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杨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受他人雇佣,负责经营赌博机房,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万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赌资依法没收。三、追缴被告人万某的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万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万 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