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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又红与被申请人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又红,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鲍明发,胡梅莲,李剑,宋满霞,邓泽云,文芳,高文来,李雅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617号申请人黄又红。被申请人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鲍明发。被申请人胡梅莲。被申请人李剑。被申请人宋满霞。被申请人邓泽云。被申请人文芳。被申请人高文来。被申请人李雅君。申请人黄又红与被申请人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鲍明发、胡梅莲、李剑、宋满霞、邓泽云、文芳、高文来、李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又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鲍明发、胡梅莲、李剑、宋满霞、邓泽云、文芳、高文来、李雅君价值17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又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黄又红提供的担保物房屋1套;二、冻结或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鲍明发、胡梅莲、李剑、宋满霞、邓泽云、文芳、高文来、李雅君价值17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姚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