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4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小刚与江智芬、李恩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刚,江智芬,李恩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753号原告周小刚,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江智芬,女,194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恩会,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刚诉被告江智芬、李恩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刚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刚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小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周小刚负担。审 判 长 庹昌文人民陪审员 童先华人民陪审员 辛国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