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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8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伟与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836号原告:张伟,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吕明,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