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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辉与广州市尚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5执344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广州市尚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3440号申请执行人:李辉,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黄其伟、屈曼,均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尚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欧志凯。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辉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州市尚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6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85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5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2011年已有案件在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3440号案件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