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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3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委员会与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委员会,吕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345号原告定边县某委员会。负责人黄某,系定边县某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被告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委员会诉被告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委员会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赵登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