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委员会与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委员会,吕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345号原告定边县某委员会。负责人黄某,系定边县某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被告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委员会诉被告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委员会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赵登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