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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冯树良、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与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衢州市规划局柯城分局等行政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树良,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衢州市规划局柯城分局,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柯城分局,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柯行初字第50号原告冯树良。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北门街外3-132号。负责人方燕。被告衢州市规划局柯城分局,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路180号。负责人金树平。被告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柯城分局,住所地衢州市荷花四路296号。负责人黄燃增。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住所地衢州市西安路92号。负责人翁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树良诉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衢州市规划局柯城分局、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柯城分局、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城市规划管理一案中,原告冯树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原告冯树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树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树良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胡笑跃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