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水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额某某诉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某某,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水民初字第76号原告额某某,女,藏族,1976年02月08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被告茸某某,男,藏族,1980年02月10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某某诉被告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额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额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