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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水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额某某诉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某某,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水民初字第76号原告额某某,女,藏族,1976年02月08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被告茸某某,男,藏族,1980年02月10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某某诉被告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额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额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