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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富滨经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祝成企业集团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富滨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祝成企业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富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发小区10栋4单元1层3号。法定代表人刘彦滨,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祝成企业集团公司(原哈尔滨市南岗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65号。法定代表人李祝成,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富滨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祝成企业集团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1998)南经初字第5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富滨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38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0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1998)南经初字第5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 炜审判员  吕中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婉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