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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恢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恢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敏模,男,系该社资产保全部经理。被执行人许文忠,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许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许文忠偿还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许文忠的银行存款23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文忠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