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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保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3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3月2日到平舆县公安局解放街派出所投案。当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3月1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文奇、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刘国庆、被害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李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张XX的女儿张某X与女婿金X夫妻二人婚姻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张XX带领家人到居住在平舆县城解放街中段路北老检察院家属院内找女婿金X说理,引起男女双方的亲属家人因此事引发打架,后双方在老检察院家属院路口附近又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张XX咬着王XX的右耳朵,并将其右耳朵咬掉一块面积达16%。经鉴定,被害人王XX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孟X、金X、金XX、董XX、张某X、孟XX、张X的证明,书证:被告人张XX户籍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被害人住院病历、到案经过、照片、申请重新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调解协议、撤诉申请书;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平)公(刑)鉴(法)字(2015)083、1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唯实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390号;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人的亲属能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民事部分的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范 松审判员 徐赟丽审判员 骆云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