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黄宝、林必伟与林必伟、郑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黄宝,林必伟,郑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795号原告:林黄宝。委托代理人:朱青福,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必伟。被告:郑小燕。委托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黄宝与被告林必伟、郑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黄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2567元,由原告林黄宝负担。审 判 员 陈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