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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黄宝、林必伟与林必伟、郑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黄宝,林必伟,郑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795号原告:林黄宝。委托代理人:朱青福,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必伟。被告:郑小燕。委托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黄宝与被告林必伟、郑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黄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2567元,由原告林黄宝负担。审 判 员  陈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