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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598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8年7月18日,四川省苍溪县人,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庞健,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8日,高中文化,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联系不上,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