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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6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463号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西四路1号106幢,组织机构代码56161379-8。法定代表人李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淑容,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洋飞,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