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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五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万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仇必芳、钟业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万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仇必芳,钟业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五初字第266号原告:中山市万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五路25号第8幢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7622546-9。法定代表人:郭念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经文、陈德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必芳,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钟业枚,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中山市万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仇必芳、钟业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万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万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浚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