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付红与肖红国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付红,肖红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赵付红,女,1969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肖红国,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付红与被执行人肖红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民小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该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肖红国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5520元,尚有552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肖红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5)五垦民小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费云才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许亚军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