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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蓬莱市成峰果品有限公司与国网山东蓬莱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蓬莱市成峰果品有限公司,国网山东蓬莱市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17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蓬莱市成峰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隋风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迎春,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山东蓬莱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秦鹏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蓬莱市成峰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峰果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网山东蓬莱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蓬莱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成峰果品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多处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第一,二审法院依据《高压供用电合同》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内容,认定成峰果品公司系本案引起事故的高压电力设施经营者,应由其对高压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中“经营者”的曲解。蓬莱供电公司是高压电的供电方,并从供电中获得利益,是当然的经营者,应当对火灾事故承担责任。第二,蓬莱供电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没有进行任何提示,该条款依法应属无效约定。第三,依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工程施工及自验规范》第7章第1条的规定,架设10KV高压电缆,要求电缆与地面距离的最小距离应为5.5米。蓬莱供电公司在成峰果品公司不具备架设高压电力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压电力设施架设,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蓬莱供电公司对此应承担责任。成峰果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蓬莱供电公司提交意见称:成峰果品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因高压电力设施短路引发火灾造成成峰果品公司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应如何确定。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该规定,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成峰果品公司与蓬莱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成峰果品公司对案涉高压电力设施享有所有权,成峰果品公司实际利用蓬莱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电力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关于“经营者”的界定,应由成峰果品公司对案涉高压电力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故成峰果品公司关于二审判决曲解“经营者”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二,本案火灾的起因系成峰果品公司西侧冷库3号库与4号库常温穿堂南门外北侧距地高约3.5米处的10KV高压电缆发生短路,短路喷溅的熔珠引燃下方堆放的聚乙烯泡沫垫引发火灾。成峰果品公司与蓬莱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第七条约定:“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10KV温泉线#37专#4杆电源T接点。……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合同后附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显示,10KV温泉线#37专#4杆系双方的产权和责任分界点,故案涉高压电力设施产权所有人系成峰果品公司。成峰果品公司对自己享有产权的高压电力设施发生的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故成峰果品公司关于《高压供用电合同》第七条为无效条款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三,蓬莱供电公司是否违规架设高压电力设施与本案火灾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从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可知,成峰果品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电力设施产权所有权人,对于该高压电力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之责。但成峰果品公司未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且成峰果品公司明知在高压电力设施下方堆放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却仍然堆放易燃聚乙烯泡沫垫,系造成本案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成峰果品公司关于蓬莱供电公司违规架设高压电力设施系导致火灾发生主要原因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成峰果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蓬莱市成峰果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魏文超代理审判员  叶 阳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甄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