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罗德军与王帮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军,王帮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712号原告罗德军,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傅建波,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帮明,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登其,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德军诉被告王帮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德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德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罗德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锡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