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武城县吉强纸业有限公司与德州明峰纸业有限公司、宋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165号原告武城县吉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被告德州明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青年路晶实商业广场写字楼301室。被告宋书海,男,1972年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青年路晶实商业广场写字楼***室。原告武城县吉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明峰纸业有限公司、宋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德州明峰纸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武城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交山东省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城县吉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明峰纸业有限��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第八条对管辖权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规定,应认定双方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武城县人民法院作为原告武城县吉强纸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德州明峰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德州明峰纸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德州明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双方对本裁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阚东广审 判 员 李 文 桥人民陪审员 郭 保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