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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文纲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21号罪犯王文纲,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瓦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文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罪犯王文纲及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大刑二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9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文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文纲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文纲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