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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耿华与被申请人杨昌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保字第78号申请人耿华被申请人杨昌宝申请人耿华与被申请人杨昌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耿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杨昌宝所有的车一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耿玉田所有的房屋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耿华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昌宝所有的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和毁损。二、查封担保人耿玉田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由其保管、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和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穆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