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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与尹富菊、黄廷松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尹富菊,黄廷松,李福贵,黄敏平,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仁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光,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富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廷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敏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尹富菊,系黄某甲、黄某乙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法定代理人尹富菊,系黄某甲、黄某乙母亲。本院在审理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与尹富菊、黄廷松、李福贵、黄敏平、黄某甲、黄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天宏水晶玻璃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信红审 判 员  邓方彬代理审判员  钱昳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