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军与被告董中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董中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商初字第137号原告王亚军,男,52岁。被告董中君,男,43岁。委托代理人李森林,男,53岁。原告王亚军与被告董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春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亚军、被告董中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3年5月13日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打伤住院,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后被告给付1000元,尚欠原告9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条已经超过二年诉讼时效。借条起因是原、被告口角后相互斗殴。被告没有打原告脸部,怎么会鼻骨骨折,原告弄虚作假,欺骗被告造成欠条的形成。因此被告不承担原告所诉欠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3年5月13日原、被告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打伤住院,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后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00元,尚欠9000元。2013年5月29日被告董中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年末还齐(2013年6-12月)。以上事实,有董中君出具的欠条一张、有东海医院出院小结一份、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东海医院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二份、有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欠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欠款被告应当依法偿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欠条约定2013年12月还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对其答辩所称事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中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亚军欠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春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