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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唱响美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新乡市唱响美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32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文,女,汉族,1993年12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新乡市唱响美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健康路与文化路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刘广路。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唱响美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浩天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浩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飞审 判 员  翟 晓代理审判员  马兵务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