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丽与被执行人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冯丽。被执行人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张永峰,系经理。申请执行人冯丽与被执行人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江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369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森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