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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谢如义与邱广才、王满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如义,邱广才,王满友,天津诚凯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如义,农民。委托代理人段世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广才,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光宇,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钞智博,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满友,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秘,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诚凯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迎宾路与东风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处。法定代表人金诚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关镇东一环路二号306室。法定代表人张国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广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谢如义、邱广才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初字第6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如义的委托代理人段世华,上诉人邱广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光宇、钞智博,被上诉人王满友的委托代理人王秘,被上诉人天津诚凯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金岭,被上诉人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广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初字第68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997元,退还上诉人谢如义1800元、退还上诉人邱广才3197元。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