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姚雪琴与被告陈志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449号原告姚雪琴。委托代理人张德良(系原告姚雪琴的丈夫)。被告陈志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雪琴与被告陈志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陈志亮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雪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惠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健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