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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戴永军与张建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228号申请人戴永军。被执行人张建川。申请执行人戴永军与被执行人张建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建川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戴永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以1.16万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