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6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彦平、程刚、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艮平,程刚,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608-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艮平,男,汉族,1984年10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程刚,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程强,男,汉族,1988年1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30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一、由你们支付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4万元及利息。二、由你们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申请执行费18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608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