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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凤萍、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79-1号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路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桂萍,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羚,广东××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凤萍,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杨洪,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X,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凤萍、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晓南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