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凤萍、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79-1号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路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桂萍,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羚,广东××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凤萍,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杨洪,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X,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凤萍、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晓南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