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西安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张连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显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禾,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美玲,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东田,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负责人:张连庄,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庄。上诉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兴文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