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83号原告邹某,农民。被告王某。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邹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和,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具状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身体患有××,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法庭审理笔录和双方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并建立恋爱关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晓斌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人民陪审员 XX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