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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大勇与深圳市公安局南岭派出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勇,深圳市公安局南岭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深盐法行初字第72号原告王大勇。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南岭派出所。法定代表人李水云,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赵明,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朱传胜,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法制科民警。原告王大勇(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南岭派出所(以下简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同年8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大勇,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明、朱传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3日早上5点半,原告与友人打的到丹竹头村经南岭村收费岗亭去布吉上班,下车时手机遗失在出租车内,因未记住车牌及索要发票,故到南岭村委要求调取视频,南岭村委工作人员表示要警务人员在查案时才能调取,原告遂到被告处报案,被告接警人员称原告自己遗失财物,不予立案。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人民警察的义务,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不作为;2.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三星9300型号手机的损失人民币20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查找遗失的手机属于公民求助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原告在乘坐出租车时遗失手机属于个人民事行为,其与出租车司机构成民事违约或侵权责任之债,不属于公安机关作为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认为被告不作为及提出其他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告已告知原告不予协查的理由,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原告遗失手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受理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在没有受理立案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不能为原告滥用侦查措施或者行政调查措施。原告应通过民事途径或自诉途径追回损失。被告没有应原告要求去查阅相应视频,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防止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非不作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依据:1.民警汪正文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警官证复印件;2、巡防队员郭世栋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证明原告在事发当日向被告求助的事情经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节选第六条内容)。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上午8时许,原告到被告处报警,称手机遗失在乘坐的出租车上,要求立案并调取南岭村的监控录像,以查找出租车的线索。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此事不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不能立案,故无法向南岭村发送《调取证据通知书》来调取监控录像,并告知原告可到市交委或出租车管理部门寻求解决。原告没有向相关职能部门求助,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对于原告因遗失手机提出的求助不予立案调查是否构成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主要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其中没有为物品遗失人找寻遗失物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为寻回遗失在出租车内的手机,要求被告立案并调取南岭村的监控录像,该情形不属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的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因此被告拒绝立案不构成不作为,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作为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大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大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封文智审 判 员  张勤美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小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