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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259号原告:秦某某,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郝某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对被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