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天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向德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德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770号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飞霞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小波,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德勤,男,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向德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谭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祯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