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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8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赵代峰,周富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556号原告陈红梅,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富容,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赵代峰,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梅诉被告周富容、赵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梅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富容、赵代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梅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梅撤回对被告周富容、赵代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红梅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